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9-01-16

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张贴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

第四条 学院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将其暂时关停,直至整改合格。

第五条 学院行政正职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设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主管副院长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应代表实验室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安全知识宣传。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急预案及安全检查。各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本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限期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布局。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配有必要的避雷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对高压装置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有毒物品管理。实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处理。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责任。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二条 故障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操作。

第二十三条 停水停电保护。要注意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施工改造。实验室在施工改造前,实验室负责人应将施工计划上报院(系、所、中心)主管副院长(副主任),经主管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后,实验室负责人还应在督促施工方办理有关手续并确保本实验室及周边实验室安全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实验室负责人应安排人员值守,监督施工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器具配备。除常规消防设施外,各院(系、所、中心)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六条 领用仪器安全管理。个人领用或借用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应进行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