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管制类化学品管理的规定(试行)
1、为加强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规范管制类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科研、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北京大学关于剧毒物品管理的规定》(校发【1997】114号)、《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管制类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未尽事宜均以上述规定为准。
3、本规定所指的管制品包含以下受国家安全、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监督管辖、限制使用的化学品、药品,其具体种类以上一条所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为准:
(1)易制毒化学品(第1类)、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
(2)同位素等放射源
(3)其他受国家部门管制的化学品
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主管单位是总务处、科研处、化学生物学与生物技术学院,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总务处负责落实管制品存放、流向等安全监督工作及库房安全保卫工作
(2)科研处负责审批管制品的使用资格,做好管制品使用台账的审核监督及管理工作
(3)化学生物学与生物技术学院负责办理管制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审批报送工作,及管制品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5、实验室负责人负责领用管制品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审批管制品的申购资格和使用资格。实验管理人员落实管制品领用、存放、使用、流向等环节安全保卫和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实验人员使用管制品的情况,做好管制品使用台账
6、实验人员以课题组为单位,每年3月1-10日将上一年管制品使用明细、库存明细及本年度使用计划报送学院科研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统一报送至总务处、科研处、化学生物学与生物技术学院。任何课题组和个人不得私自购进。
7、学院与总务处、科研处、化学生物学与生物技术学院签订《管制类化学品领用管理协议》,明确主要责任人。该协议时效一年。
8、实验人员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管制类化学品领用申报表》,经导师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到化生学院管制品库房备案。领取时应2人同去,并详细填写管制品领用台账。
9、单次实验应至少提前一天领取手续并按预约时间领取。若需要连续使用的,做多领取三次使用量,严禁超量领用,不再使用的管制品应送回库房销账。
10、管制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双管”、“双人双锁”、“双人双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
11、应连续使用而领取的管制品应存放在安全橱柜并由专人按上一条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将钥匙交于他人。
12、管制品不能与其他化学品混放,易燃易爆的管制品与普通管制品应单独存放。
13、实验人员使用管制品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保证实验安全。填写项使用记录,做到账物相符,保留两年备查。
14、管制品的废液、废渣应集中存放,统一交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处理,严禁随意放置、丢弃。
15、管制品只用于科研、教学用途,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管制品。严禁带出校外。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
16、发现管制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总务处报告,由总务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
二零一九年一月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表.doc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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